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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所得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征税。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一)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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