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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中的折扣额能否从应税销售额中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发票实行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其金额、税额等数据均显示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若将折扣额填写在备注栏中,增值税发票在认证时折扣额信息不能被读取,在系统中显示的销售额为折扣前的金额,企业账务处理中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入账,造成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报表数据和账务数据不一致,因此国税函〔2010〕56号文件规定仅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应税销售额是含税还是不含税?

应税销售额是不含税的(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

②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③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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