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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项目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答:个人所得税法列举了的才是全额扣除,除此之外都不得全额扣除。

1、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大地震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部分扣除的项目是: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款。

3.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7、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补交以前年度税收所交纳的滞纳金不允许税前扣除,计入补缴当期“营业外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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