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个体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应设置“留存利润”账户核算个体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留存利润。年度终了,计算出的结果如为本年经营所得,应将本年经营所得扣除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转入该账户的贷方;同时计算确定本年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记入该账户的借方,然后将税后列支费用及超过弥补期的经营亏损转入该账户的借方。该账户贷方金额减去借方金额后的余额,为留存利润金额。
税前利润补亏指的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发生亏损应该报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经税务机关确认符合条件的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弥补期不超过5年,即以后年度计算所得税时,税前利润减去上年亏损为应纳税所得额。未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不允许用税前利润弥补,即使你弥补了在汇算清缴时也要补缴,日后如被查出还要被处罚。所以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