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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润分配的期限税法如何规定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投资收益,可以不开具收款收据。被投资企业可凭银行转帐结算单据和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等相关资料入账核算。

对于企业从关联企业取得投资收益的纳税申报问题。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取得投资收益,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提供与其取得投资收益有关的其他纳税资料,如被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等。

利润分配的内容和程序

一、利润分配的内容

(一)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是企业在税后利润中计提的用于增强企业物质后备、防备不测事件的资金。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两种。

(二)法定公益金

法定公益金是 2006年4月份已停止提取

(三)向股东分配利润

企业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制企业为向股东分配股利),又称分配红利,是利润分配的主要阶段。企业在弥补亏损、提

取盈余公积和公益金后才能向股东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程序

(一)弥补亏损

(二)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亏损在一定年限内可用税前利润抵补,超过规定的年限,就只能用税后利润抵补。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已取消提取]

(四)支付优先股股利

(五)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六)支付普通股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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