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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开给个人普票可以抵扣吗

答:一般纳税人执行一般计税法的房地产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票有以下几种:

1、支付工程款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购买办公用品、家具用具、电子设备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购买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4、购买建筑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5、支付水、电、暖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6、支付广告、销售策划、销售代理等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7、支付规划设计、图纸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抗震评估报告、交通流量分析报告等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支付员工出差住宿、员工培训、员工工装等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是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已经出租的建筑物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应该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而不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虽然投资性房地产业属于不动产,但是由于不符合15号公告所规定的“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应该可以在购进的时候一次性抵扣进项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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