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从转入固定资产的次月起计提折旧。但是何时转入固定资产,有不同规定。《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完成竣工决算,《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都是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如果此时尚未办理竣工决算,要估价入账,待竣工决算后调整固定资产价值,《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在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后,还要调整已提折旧,而《企业会计准则》则不调整已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这个规定与《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口径是一致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如果暂估价大于决算价的,因为不调整计提折旧,这部分折旧就超过了税法的口径。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出包方式
如果企业采用出包方式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工程的具体支出在承包单位核算。企业预付工程价款及工程完工补付价款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出包工程在竣工结算之前负担的长期借款利息,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例4]某企业采用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①用银行存款预付工程价款:
借:在建工程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②出包工程应负担的长期借款利息:
借:在建工程 30000
贷;长期借款 30000
③工程完工,用银行存款补付价款:
借:在建工程 3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
④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结转固定资产价值:
借:固定资产 480000
贷:在建工程 4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