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真、违规或不完整的外来原始凭证均不能接受,具体如下:(1)应盖有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填制凭证单位公章的,而未加盖。(2)未填写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没有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3)填制单位的名称与所盖的公章不符。(4)未填写接受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写的名称与本单位不符。(5)凭证的联次不符。(6)凭证有涂改。(7)凭证所列的经济业务不符合开支范围、开支标准。(8)凭证所列的金额、数量计算不正确。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怎么办?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