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给予事故受害人的赔偿及车辆修复费用都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企业只是先期垫付,付出资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保险赔偿”,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待事故处理完毕、赔偿、车辆修理等所有善后工作完成后,凭相关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收到保险公司赔付款项后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保险赔偿”。
所发生事故对第三方赔偿支出或者造成车辆损失修复的金额超出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的,这部分费用可以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者暂挂往来账(其他应收款);待事故处理完毕后,将所挂往来账与保险公司赔付的差额转入营业外支出。
如果事故中对方承担一定责任,由其个人、单位赔偿的,应向其开具收据。由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的,通常会取得保险赔款收据,辅以责任划分单证等资料入账,所收到款项冲减“其他应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