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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要怎样审核?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文字凭据。它不仅能用来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还可以明确经济责任,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是会计资料中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文件。

原始凭证审核

法律规定:

《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对审核原始凭证问题作出了规定:

1.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律职责;

2.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对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要求应当由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据此执行;

3.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2]

主要审核内容:

1.发票的真伪辨别。以下为假发票:一是发票号码与单位归属地址不一致;二是地税局印制的大面额,凡是超过大面额的为假发票,国税除外;三是机打发票须精确到年月日,无精确到年月日为假发票。

2.发票是否盖有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3.原始凭证的金额合计是否正确,且大小金额必须一致。

4.原始凭证是否有经办人签字。

5.签字手续及单据是否齐全,如招待费是否有分管批准,培训费、固定资产购置及大额支出是否有申请批示。

6.原始凭证的填写是否完整规范,包括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规格型号等。

7.手写发票是否双面复印。

8.原始单据的粘贴是否规范。

9.原始单据是否有经办人签字。

10.汇总发票是否附有机打小票或销售清单,且盖有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11. 由于供货方原因无法取得有效凭证,是否向对方索取收据或其他证据,且盖有印章,并由证明人和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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