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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的发票如何解决?

劳务公司一般指具有劳务派遣资格的公司,为其他企业招聘和进行人员劳务管理。用工单位通过劳务公司招聘临时性或者长期性员工,但一般不招聘性员工。员工和用工单位无劳务关系,只和派遣公司有劳务关系;员工只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按的情况,一般用工单位不会和这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且一般要求不能超过十年。采取劳务方式招聘员工的公司一般不愿意承担用工风险。现在企业为了规避用工风险则采取通过劳务公司(派遣方式)来处理一些用工问题。

全面营改增后,许多没有设立劳务公司的建筑企业为了实现人工费用的增值税抵扣问题,往往通过劳务公司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本文小编通过实践调研发现,这种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不少税收风险,具体的规避策略论述如下。

一、建筑公司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法律风险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

(一)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有操作流程介绍

建筑公司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有操作流程如下:步:建筑公司与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第二步:建筑公司将劳务费用通过对公账户转入劳务公司账户,劳务公司扣除税点费用后,将剩下的劳务款从公司账户提出给建筑公司的老板本人银行卡;第三步:劳务公司向建筑公司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步:建筑公司对项目部的民工在银行开立工资卡,建筑公司老板每月通过自己的本人银行卡将民工工资汇入民工工资卡;第五步:劳务公司虚列民工工资单做成本。

(二)建筑公司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法律风险分析

1.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条件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必须满足“四流或三流”合一的条件。即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和物流(劳务流)。这四流中的合同流和物流(劳务流)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假合同流或假物流。也就是说,一项销售行为或劳务行为同时满足,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款项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体,或者说是,满足“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三流一致”或满足“合同流、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致”(因为物流或劳务流中隐含了合同流)的采购行为(劳务行为)的条件,则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2.建筑公司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的法律分析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的规定,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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