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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储备借款的核算

建设单位因储备下年度工程所需设备、材料而向银行申请国内储备借款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基建投资借款(或预算拨款),属于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

(2)设备(或材料)已列入批准设计文件所附的设备清单;

(3)设备(或材料)已签订订货合同,并在当年到货,而当年不能安装(或使用),要在下年安装(或使用)的;

(4)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在当年基建预算中无法平衡的。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国内储备借款,从申请贷款之日起至全部还清贷款之日止,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国内储备借款的利息,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建设单位支付的国内储备借款利息,由下年度的基本建设投资归还,计入设备(或材料)的采购成本。如果建设单位支用的国内储备借款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挤占挪用部分的罚息支出以及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而加付的利息,按规定应由借款单位的自有资金支付。

在进行国内储备借款核算时,应设置。其他借款——国内储备借款”科目,用来核算建设单位为以后年度储备设备或材料而向建设银行借入的国内储备借款。国内储备借款的借入和使用是同时发生的。用储备借款购买设备或材料,以及应付的借款利息,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归还时,记入本科目的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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