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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认证后不申报的账务处理

答: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当月认证进项不允许抵扣,记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不抵扣的进项税,记账时全部记入成本费用,纳税申报采集发票时选择为“不抵扣”

国税函[2009]617号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只认证不抵扣为自动放弃抵扣权利,只有全额入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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