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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应该取得发票吗?

银行能够开具正规发票,企业也能够取得正规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本金、支付的借款利息等。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第七项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并列举了“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等六项有效凭证。

企业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是否必须凭发票税前扣除?

若税务机关不要求必须凭发票税前扣除,是有道理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但税法并没有规定“合法有效凭据”必须是发票。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支付利息的凭据、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单据都属于“合法有效凭据”,可以据此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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