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规定:“为了防止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逃避税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为了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总局意见:‘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子公司与母公司为关联企业,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经法院判决子公司破产,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母公司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案例
答:一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注销后,数据如下:其他应收款6664262.49,其他应付款603749。02注明其他应付款由总公司代付,应付福利费51436。62元,实收资本20921300元,未分配利润-14912223。请问母公司如何做账务处理?
1. 往来保留,将应付福利费.实收资本.未分配利润与母公司账面的"长期股权投资-该子公司"冲销,差额转"投资收益"。2.借其它应收款6664262.49,贷其他应付款603749.02,贷长期股权投资-该子公司加投资收益606051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