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计提了职工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计提未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符合规定的工资薪金,在实际发放年度计算税前扣除。对于企业在 12月 31日前 已计提但尚未发放的工资,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次年5月31日)前已经支付的,允许在计提年度所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结束后仍未支付以及次年计提补发上一年度或以前年度工资的,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因此,即使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但是没有发放,也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拓展资料:
我国会计准则有规定,计提员工的工资的同时,还要计提应付福利费,计提的时候就是要算出应该要给员工发多少工资,同时再根据这些应当付但未付的工资按照14%的比例计算(也就是计提)好应该付给职工的福利费。
工资和福利费算好之后要做一笔计提的分录,通常是借方记各种费用,如:“管理费用 或销售费用 制造费用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到实际发放的是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