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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应税项目的软件进项税能否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因此,上述企业购进软件的进项税额应分别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用于营业税项目的部分则不能抵扣其进项税额,如果二者没有分别核算则全部进项税额均不能抵扣。

软件企业工资支出是否可以全额扣除?

对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精神,这个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以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

1.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

2.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3.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4.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

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6.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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