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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发票与收货单位不一致能否抵扣进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相反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发票备注栏也没有注明纳税人名称的,则该发票不得抵扣。

在哪些情况下,企业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呢?

1、是对于那些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的小规模试点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是购进的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则没有进项税额.

3、是购进的货物已经作为了进项税额抵扣的,后来又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则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4、是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不能实现销售,不会产生销项税额,所以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必须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5、是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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