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相关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含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应依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土地增值税=(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附加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