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186-7589-7389

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

发票联抵扣联丢失如何作废发票

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QQ咨询
在线咨询
在线报名
186-7589-7389
186-7589-7389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