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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率是多少和如何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规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示,第一步:计算应纳增值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二步:计算减征增值税,本期减征额<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则主表应纳税额减征额按计算数填报。

小规模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率是多少?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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