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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销毁的会计凭证有哪些?

答: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期满的会计凭证时以销毁。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保管期满也不得销毁:(1)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保管期满也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凭证也不得销毁。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帐凭证 15年

其中: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 永久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年

(二)会计帐簿类:

1.日记帐 15年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25年

2.明细帐、总帐、辅助帐 15年

3.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帐簿 永久

(三)会计报表类:

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 3年

2.月、季度会报表 15年

3.年度会计报表 永久

(四)其它类:

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 25年

2.财务成本计划 3年

3.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 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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