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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起征点是否含税

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征税规定

纳税人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应仅就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部分计算缴纳增值税2016增值税起征点。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微型企业或非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可知: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理解:

1、实施对象不包括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2、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的,则全额征收。

3、不属于起征点政策范围。

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仍执行起征点政策

1、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提供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

2、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财税[2013]37号)。

3、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既提供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又提供应税服务的,则分别执行起征点政策。

超过起征点的,则全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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