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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海运费增值税发票可以进项税额抵扣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用于出口货物的内陆运输费用、经营费用等抵扣要分析其出口的是可退税货物还是免税货物,即出口免税的货物它的相关费用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

当然属于出口单价中的境外运输费用、保险费用以及佣金则不属于抵扣范围,应冲减当期出口收入。 另外,由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属于服务行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中,凡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发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但是,若取得是营改增试点单位(上海地区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是国内环节的费用,则根据劳务对应的货物可以作为进项税金抵扣。

代理海运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怎样做会计分录

开票方: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收受方:

借:原材料或相应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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