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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什么时候缴纳?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如何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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