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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摊销无形资产会计处理

答: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某项无形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新旧会计准则摊销期限的比较

2001年的旧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日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或规定的有限年限,该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第一,合同规定收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

第二,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第三,合同规定了收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则不应超过其中年限较短者;

第四,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这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也限制了无形资产的稳定性。这些规定过于笼统,难以适应无形资产日益复杂的现状。

2006年的新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对于不同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第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第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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