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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税务如何处理?

关于分期收款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有明确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也做了规定,其中第十一条第四款为: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在新会计准则中,分期收款销售是按公允价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一次性确认收入金额,在销售额与增值税计税基础不相同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不知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从而可见分期收款销售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分期收款销售如何核算?

企业进行分期收款销售的核算,应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企业发出分期收款销售的商品时,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分期实现销售确认销售收入时,应按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商品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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