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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盈余公积公益金怎么提取

财政部于2006年3月发布的《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

法定盈余公积是国家规定企业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提取比例为10%. 是指按照企业净利润和法定比例计提的盈余公积.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金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法定公益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区别:

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根据其用途不同分为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积两类.一般盈余公积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盈余公积;另一种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是指按照企业净利润和法定比例计提的盈余公积.

它主要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也可用于企业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

企业在计提了法定盈余公积之后,还可以根据企业政策的需要计提任意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的用途与法定盈余公积相同.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区别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

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计提;后者则由企业自行决定提取.法定公益金,是指按照企业净利润和法定比例计提的公益金.用于购建集体福利设施.

注:2006年公司法修改后,法定公益金已经取消,改为任意公积金的内容.

法定盈余公积用途: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企业扩大再生产;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任意盈余公积用途:如上,也可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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