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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跌价准备的税务应当怎么处理?

答:按照存货准则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就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因此在计算应交纳所得税时,是以利润总额为基础,并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先确定应税所得,再乘以适用所得税率求得,其计算公式为:当期应交纳所得税=[当期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率。

例1:甲企业A种存货取得成本为5万元,2010 年12月31日,企业确定A种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4万元。假设该企业当年实现利润总额3000万元,所得税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按条例规定,2010 年12月31日,甲企业1万元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按存货准则的规定,甲企业在2010年12月31日,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万元,作为资产减值损失,已计入当年利润3 000万元中(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所以,2010年度甲企业的应税所得应调整为 3 001(3 000+1) 万元,当年应交纳所得税为750.25万元(3 001×25%)。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需要税务备案吗?

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需要税务备案。证明是财产损失(实质性减值),经税务局备案同意,在汇算清缴期可以税前扣除。

二、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分录是: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三、《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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