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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赔偿可以视同销售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参照《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青国税函〔2002〕263号)规定,企业实行“三包”免费为客户提供的配件应按视同销售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视同销售吗?

1、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的,视同销售处理,按销售价格计征增值税,并不存在进项税抵扣问题;

2、生产用材料用于在建工程,若是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则进项税不能抵扣,若是设备类在建工程,进项税可以抵扣;

3、账务处理如下:

(1)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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