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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积分购物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考虑到纳税人在实际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已按照货物、服务的交易金额开票或征税。因此,无论会计上对积分如何处理,对于赠送给消费者还未兑付的积分,建议作为不征增值税处理较为合理。

积分到期之前,消费者凭积分抵扣或免费领取相应的货物或服务时,兑付单位对交付的货物或服务建议按照视同销售原则,征收增值税。

如何计算增值税?

1、销售额的确认: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确定,即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2、含税销售收入=销售额*(1+17%)

=销售额+销售额*17%

=销售额+销项税(或进项税)

3、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含税销售收入/(1+17%)*17%=销售额*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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