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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损失能否进行税前扣除?

答:可以税前列支

金融企业从事允许从事的贷款业务,按贷款资产余额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但委托贷款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分类提取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克税前扣除,分别为

关注类贷款额的2%、次级类贷款额的25%、可疑类贷款额的50%、损失类贷款额的100%。

哪些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目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有:

财税[2009]33号文件规定的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财税[2009]48号文件规定的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财税[2009]64号、财税[2009]99号文件规定的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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