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签订了合同,然后将合同转给c,应该做如下的财务处理:
如果不考虑合同转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行业规范的规定,单纯从业务处理的角度来分析,这项业务实际上可以理解为a公司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c公司实际施工。所谓转让合同可以视为a公司与c公司另行签订了一项施工合同,价款为30万元。这样一来:
(1)a公司的会计收入不是20万元,而是50万元,应该由a公司按50万元向b公司开具劳务发票,税务方面因为不是符合规定的分包行为,所以不能按20万元的差额而应按50万元全额计征营业税等。a公司支付给c公司的30万元实际上是a公司经营该工程项目的成本。
(2)虽然c公司没有相应的资质,但因其实质上提供了施工劳务,故应该按所取得的30万元劳务费计征营业税,并向a公司开具或申请代开劳务费发票。a公司以该发票作为核算该项工程项目成本的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