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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取得的上述两项投资收益,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应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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