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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造固定资产自营方式下的会计核算

企业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是指企业自行组织工程物资采购、自行组织施工人员从事工程施工完成固定资产建造。实务中,企业较少采用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多数情况下采用出包方式。

企业如有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

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为本企业存货的,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进行结转。

建造固定资产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应按其实际成本转入所建工程成本。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应负担的职工薪酬、辅助生产部门为之提供的水、电、修理、运输等劳务,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也应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等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资产时,按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政策依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有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建(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1)建造生产经营用动产

①购入工程物资:

借: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②领用自产产品: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③领用原材料等外购存货: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④建造完工: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2)建造不动产或非生产经营用动产

①购入工程物资:

借:工程物资(价税合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贷:银行存款等

②领用自产产品: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③领用原材料等外购存货: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④建造完工: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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