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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计税价格与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组成计税价格

(一)自产自用

1.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一般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2)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非基本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二)委托加工

1.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一般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2)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非基本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注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不涉及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三)进口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一般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一)扣除范围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注意

纳税人用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注意

(1)扣除范围不包括酒类产品、车、电池、涂料。

(2)能跨税目抵扣;纳税环节不同不得扣除。

(3)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不得扣除。

(二)计算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生产领用数量×单价×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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