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如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则应将其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在其他情况下,后续支出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1)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增计后的金额超过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2)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3)如不能区分固定资产修理或改良,或修理和改良结合在一起,则应根据以上(1)和(2)的原则将相关支出费用化或资本化。
(4)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