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同取得方式下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如何确定?答:外购的固定资产:以实际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归属该资产的运输、装卸、保险、专业安装人员服务费。自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工程物资、人工、资本化利息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投资者投入:按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确定,不公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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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生产的产品被盗了,如何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计算的资产损失的金额?答: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三: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入账的资产又收回,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答:一、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二、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如何认定和解除非正常户?答:(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2)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3)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