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177-7601-5392

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

一文详解固定资产折旧的税会处理差异

一、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涉及固定资产折旧的条款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每个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一般来说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该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如下:

1、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依据上述规定,从会计核算来看: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只有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才能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该暂估成本并计提折旧,决算后只调整账面价值,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


QQ咨询
在线咨询
在线报名
177-7601-5392
177-7601-5392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