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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的会计核算

补缴耕地占用税时,

1.对于工程尚未完工的,或已完工尚未投入生产经营的,按补缴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对于工程已完工并投入生产经营的,按补缴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还需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①工程已完工但尚未投入生产经营,公司在实际补缴税款时,作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②工程已完工并投入生产经营,在实际补缴税款时,作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同时,作: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企业多缴税款,在收到退税时,可直接用”红字“冲减。

③工程尚未完工,企业在收到退税款时,作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④工程已完工并已投入使用,则企业在收到退税款时,作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同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⑤工程尚未完工,公司在缴纳滞纳金时,作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资产

贷:银行存款

⑥工程已完工并投入生产经营,则公司在缴纳滞纳金时,应作会计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单位和企业,也不存在相应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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