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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受赠土地使用权应该如何缴纳契税

问题:

纳税人受赠土地使用权应该如何缴纳契税?

回答:

政策依据: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五条明确,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第八条规定,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权属等,视同土地使用权赠与征契税。

契税是以境内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向产权承受人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权属;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权属,《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第六条规定,免征契税。

契税计税公式

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契税法》第五条规定: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

计税依据可以是核定的价格。《契税法》第四条款第(三)项规定:土地使用权赠与由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举个例子:

2021年10月,某生产性公司获赠集体土地使用权1000平方米。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土地使用权出售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总价格为100万元。

该公司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100×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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