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186-7589-7389

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

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一般规定

【学员问题】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一般规定?

【解答】1、扑救室内一般固体物质火灾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用水量应按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防护区任一部位的要求计算。民用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40L/s,工业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60L/s;

2、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等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石化生产装置的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6L/min·`m^2`.


QQ咨询
在线咨询
在线报名
186-7589-7389
186-7589-7389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