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企业开办费的财务处理
一)企业筹建期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筹建期的开办费用范畴及期间未作明确的规定。在实务工作中,为了确定企业的筹建期间,企业往往根据实践经验来判定筹建期。对于筹建期的起始时点,一般认为是被批准筹建之日。而对于筹建期的结束时间,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以营业执照上列明的开业日期为筹建期的结束时点
对于一般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意味着具备合法经营的资格,企业即可进行开设基本账户、办理纳税登记、申请机构代码证等一系列工作,企业的经营开始进入常规化、合法化,因此,一般的企业可以这一时点作为企业筹建期的结束。
而房地产企业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往往周期较长,在取得土地之后,还要经历建设、预售等一系列阶段。自营业执照的开业日期开始至发生笔预售收人,往往会经历短则一两年、长则数年的前期建设工作,期间无任何收入。显然,把开业日期作为筹建期的结束时点是不尽合理的。
2.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时间作为筹建期的结束时点
实务中,也有一些企业把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时间作为筹建期的结束时点。主要依据为税务总局2010年4月27日的答复:《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的开始年度。
二)关于开办费的范畴
开办费指企业在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企业在开办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只要与企业筹建有关的,一般来说都可以列入开办费的范畴。对于费用是否应计入开办费的范畴,主要把握两点:1.应把握资本化和费用化的范畴。企业购建的固定资产,受益期间较长,应予以资本化,不能归类为开办费用的范畴。同样,与购建固定资产相关的费用,如运输费、安装费、调试费以及发生的一些利息支出等,也不能计人开办费,而应归结为固定资产的原值,在达到可使用状态后分期计提折旧。同理,企业购置的无形资产,如软件、土地使用权,也应予以资本化,不应归集为开办费用。与无形资产相关的费用,比如购进土地使用权承担的契税等,亦应予以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的范畴。2.把握费用的承担者与受益人是否为本企业。只有企业自身发生的,且为筹建而发生的费用,才属于企业的筹建费用。有些费用应由企业的投资者自行承担,如投资者考察该项目发生的咨询费、差旅费、招待费,投资者筹资用于该项目产生的利息费用,投资者名下的车辆发生的车辆费用等,这些都应该属于投资者自行承担的范畴,不应计入企业开办费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