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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常见的税收疑问

小编分享了财务人员常见的税收疑问:

1问: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收入是否一致?

答:不一致,例如跨地区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征收增值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针对二十五条规定,《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条和第二条也有相关规定。

2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新政策如何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税〔2017〕34号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摊销。

3问:企业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问: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折旧额能否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5问: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的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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