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更加突出土地管控和市场激励。按照功能分类,对开发区用地构成、道路红线宽度、机动车道数量进行量化约束。按照土地等级,差别化征收土地使用税,并确定低税额。根据各市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计划,省政府按照容积率2.0折算用地计划指标单列下达。对原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对原有商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按新的规划条件重新评估、按剩余年期补缴出让金;对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的,重新评估后补缴出让金;经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开发建设的,补办出让手续并按照市场价补缴出让金。
《意见》明确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准入门槛和单独供地标准,对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省级低于6000万元)的单个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单宗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50%,分期缴纳的余款原则上1年内缴清。实行建设项目开竣工履约增加金制度,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增加金,按期开工返还50%,按时竣工返还剩余增加金;未按期开竣工的,每延迟按缴纳增加金的3‰扣除,扣完为止。新增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满9个月未征收的,督促有关市、县政府限期征收;对超过2年未征收的,由省政府收回农用地转用指标。对年累计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低于50%的市、县,暂停审批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并核减其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