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庞杂易出错,但对企业来说又至关重要。下面列举了7个企业所得税核查科目及要点,希望帮助大家提高工作效率。
1、企业所得税-限售股转让收入
风险描述: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未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重点核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或“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科目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资料,看其限售股股票转让所得是否确认投资收益、投资收益计算是否准确、是否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检查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或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
检查科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2、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
风险描述:未在搬迁完成年度进行搬迁清算,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未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而计入企业搬迁收入;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资产,未按税法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而是将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重点核查:“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看是否存在搬迁处置未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情况。
检查科目: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搬迁收入、营业外支出-搬迁支出、累计折旧、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3、企业所得税-境外投资收益
风险描述:居民企业设立在税率水平较低的(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未计入企业的当期收入。
重点核查:“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等科目;索取居民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的合同文件等书面文件,确认是否属于控制被投资企业,看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被投资企业构成实质控制等情况,被投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是否违反税收规定未计入企业的当期收入。
检查科目: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令第63号)第四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512号)百一十七条、百一十八条
4、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风险描述:
A、取得无专项用途的各种政府补贴、出口贴息、专项补贴、流转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其他税款返还、行政罚款返还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等应税收入做为不征税收入申报;非投资、贷款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资本公积核算未作收入申报纳税或未按取得时间申报。
B、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如技改专项补贴等)对应的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
C、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未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核查不征税收入相关文件等、确定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核查往来款项和“资本公积”、“营业外收入”、“递延收益”、“管理费用”等科目,了解政府补助款项取得时间、使用和结余情况。
重点核查: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以及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数额和账务处理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检查科目: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管理费用、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