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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灌注桩桩身完整性检测有多少抽检数量

1、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每个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

2、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柱下四桩或四桩以上承台抽检桩数不应少于相应总桩数的30%,且单位工程抽检总桩数不得少于20根。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工程;

2)场地地质条件复杂的桩基工程;

3)施工工艺导致施工质量可靠性低的桩基工程;

4)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采用新工艺施工的桩基工程。

对于其它工程,柱下四桩或四桩以上承台抽检桩数不应少于相应总桩数的20%,且单位工程抽检总桩数不得少于10根。

3、对于直径大于等于800mm的端承型混凝土灌注桩,应在上述两款规定的抽检桩数范围内,选用钻芯法或声波透射法对部分受检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

4、当检测数据难以评价整根受检桩的桩身质量,不能确定桩身完整性类别时,不得计入上述三款规定的抽检桩数范围内,应重新确定受检桩或重新选择检测方法,以确保抽检桩数满足本条的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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