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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未发放却申报了个人所得税如何说明?

答:第一种情况:合并发放多个月的工资

有时候企业由于资金困难,或者天灾人祸,可能没办法及时发放工资.等到企业正常的时候,就会在一个月内合并发放数个月的工资.

遇到合并发放多个月的工资的时候,我们先向税局说明情况,最好有书面说明,就等于像是具备了一个案.

向税局说明情况之后,正常申报未按时发放的工资,虽然实际上没有发放,但是也可以正常申报个人所得税.

合并发放工资的当月,把以往应发而未发放的工资剔除,再申报剩余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补发以前的工资

还有一种情况,以前的工资已经正常申报了,个人所得税也正常缴纳了.但由于公司对员工以往的工资做了相应的调整,需要补发以前的工资.

这种情况也需要向税局书面说明,然后把补发的工资,摊回到以前的工资,再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个人所得税计算标准如何计算?

1、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5000元/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3%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收入-5000-"五险一金"

以5000元作为起征点取代过去3500元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扣除标准实施细则表明,除13500元之外,税前扣除的项目还包括三大类.

1、国家规定的三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单位给予的5种补助费用,即个人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书报费和洗理费;

3、退休职工的工资和两院院士津贴等特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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