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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进项税转出怎么做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附件为转出的进项税额发票联复印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转出)

借:税费-应缴所得税

贷:应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所得税可能会在税审的时候才会给予扣除,具体要问下国税局)

借: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进项税转出的概念及其形成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以下详细说明需要记入"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的会计处理.

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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