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四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自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分公司名称必须与总公司一致吗?
是的,必须一致。前缀一样,然后分公司的后面加上XX分公司。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的企业名称应当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
分公司应和总公司名称相对应的,在法律地位上分公司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支单位。在资金、人事等各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